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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1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新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22时30分,被告人尹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长廊,与王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尹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211.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甲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长廊,与王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尹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211.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辛公交认字[2017]第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协议书,证人尹某、耿某、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辛司鉴中心[2017]酒检字第101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尹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艳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冬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