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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陕西点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正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点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正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点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悦。被执行人宝鸡正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三路。法定代表人王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点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正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70万装修款元及利息。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投资、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945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陆 鹏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