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8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8767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宏广动画(苏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宏广动画(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8767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塔韵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郑琪磊,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广动画(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5-10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元。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中社保中心)诉被告宏广动画(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广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中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中社保中心诉称,刘省标系被告宏广公司员工。2013年3月11日在去被告处上班时发生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2013年12月18日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吴中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宏广公司应支付刘省标工伤待遇等共计110311.32元。因被告未履行,刘省标向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4月14日吴中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刘省标向其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并于2015年8月26日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审核后先行支付杨化良、周国荣78578元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代被告支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宏广公司向原告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78578元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宏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刘省标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医院于2013年3月11日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013年7月29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省标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于工伤。2013年8月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刘省标伤残等级为九级。后刘省标向吴中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2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23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30元。2013年12月18日,吴中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宏广公司应支付刘省标工伤九级各项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2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23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30元,合计110311.32元。后刘省标向本院就上述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毛晓勇等76人持吴劳人仲案字(2013)第68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此外4名退休工人也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并案处理,合计执行标的为644019.44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成交价为24000元。处上述拍卖财产外,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本院扣划其银行财产17290元、扣除评估费1200元后合计人民币50090元,由被执行人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分配。除此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11月19日,刘省标请求原告吴中社保中心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2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234.32元,合计84481.32元。后刘省标向姑苏区人民法院对吴中社保中心提起行政诉讼[(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51号]。2015年10月21日,原告吴中社保中心(甲方)与刘省标(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经甲方核算,乙方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2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992元,合计85239元。根据乙方陈述及乙方提供的资料显示:乙方已收到吴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比例分摊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6661元(乙方共收到8620元),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扣除已执行到的待遇,甲方应先行支付乙方工伤保险待遇78578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甲方的起诉;甲方在乙方撤诉后60个工作日内将78578元付至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甲方先行支付完毕后,乙方执行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均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后刘省标向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5年10月27日,姑苏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刘省标撤诉。2015年12月16日,原告吴中社保中心向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85239元,备注用途:(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51号。2016年1月26日,姑苏区人民法院退回原告6661元。2016年4月27日,原告吴中社保中心向被告宏广公司寄送《先行支付偿还告知书》,要求被告偿还其先行代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78578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先行支付申请书、行政裁定书、和解协议、付款凭证、先行支付偿还告知书、快递凭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另,原告表示其支付刘省标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61992元,高于仲裁裁决的61234.32元,系因其计算方式所造成,故存在差额。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向个人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向用人单位追偿,并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据此,原告在向第三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但原告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责任承担范围为限,在此范围内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原告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责任承担范围向第三人支付款项。就该超额支付部分款项,原告无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故对于原告超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57.68元,原告无权向被告追偿。在核减上述超额支付部分款项757.68元后,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金额为77820.32元。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自支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宏广动画(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人民币77820.32元及以77820.3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482元,由被告宏广动画(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龚伟亚人民陪审员 诸春强人民陪审员 陈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