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肖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97号被执行人:郭肖,绰号“黑娃儿”,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郭肖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7年3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郭肖的罚金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郭肖罚金刑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