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韦明辉与长春硕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明辉,长春硕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80号原告:韦明辉。被告:长春硕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淑芹。韦明辉与长春硕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韦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韦明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韦明辉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