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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韦明辉与长春硕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明辉,长春硕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80号原告:韦明辉。被告:长春硕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淑芹。韦明辉与长春硕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韦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韦明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韦明辉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