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0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一前、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前,王振,席笑,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XX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怀强,王村萍,张文君,徐建欣,吕玉锋,张洪泉,王小梅,王小敬,王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074号之三申请人:陈一前,男,1983年2月12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振,男,1984年8月5日生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席笑,女,1986年12月13日生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东首(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广福刘村)。法定代表人:王振,董事长。被申请人: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法定代表人:徐建欣,董事长。被申请人:聊城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北环柳园路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吕玉锋,董事长。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君,董事长。被申请人: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村萍,董事长。被申请人: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255号(东城街道办事处广福刘村)。法定代表人:任怀强,董事长。被申请人:任怀强,男,1989年6月30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村萍,女,1962年2月18日生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张文君,男,1984年9月12日生人,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徐建欣,女,1971年11月19日生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吕玉锋,男,1974年9月18日生人,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张洪泉,男,1965年8月3日生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小梅,女,1975年9月16日生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小敬,男,1977年5月29日生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焕忠,男,1962年3月19日生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陈一前与被申请人王振、席笑、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XX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怀强、王村萍、张文君、徐建欣、吕玉锋、张洪泉、王小梅、王小敬、王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振、席笑、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XX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怀强、王村萍、张文君、徐建欣、吕玉锋、张洪泉、王小梅、王小敬、王焕忠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振名下的位于聊城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颐和园小区3号楼2单元5层251室(证号:0110003744)房屋一幢;查封被申请人席笑名下的位于聊城开发区英伦花园6号楼1单元112室(房屋序号:179712)房屋一幢;查封被申请人徐建欣名下的位于聊城开发区馨润花园二期4号楼2单元2032室(房屋序号:314313)房屋一幢;查封被申请人张洪泉名下的位于聊城开发区馨润花园二期4号楼1单元1012室(房屋序号:314298)房屋一幢;查封被申请人王焕忠名下的位于聊城中通领秀城小区17号楼2单元292室(房屋序号:21704)房屋一幢。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准买卖及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卜祥坤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