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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郁连庄贪污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71号郁连庄:你因犯贪污罪一案,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2001至2003年你任扶沟县包屯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期间,收取廉岗村村民廉花楷、田雪安、廉炎煊、田青云四人的宅基款共计4520元,收取宋湾村村民宋德春宅基款800元,返村款610元;朱村岗一组村民王保坤、李福安、刘爱、李四平、郁六、李富全、李振亭、李美荣交给郁连庄宅基款共计13350元;朱村岗三组村民刘桂英、李丙旺、卢闪闪、卢德军交给郁连庄宅基款4300元;朱村岗四组村民胡凤真、廉凤枝、李存举交给郁连庄宅基款共计3600元;六组村民张妞、高月花二人交给郁连庄宅基款2000元;以上合计29180元。除上交包屯镇国土资源所9698元,返村款2420元,其余17062元被告人郁连庄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廉花楷、田雪安、李四平、胡凤真等人证言,包屯镇国土资源所记账凭证,被告人郁连庄任职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