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永跃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永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4号罪犯郑永跃,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跃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55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郑永跃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永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永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永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50分,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380分),考核分经折算为2650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永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郑永跃属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永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