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静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静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341号原告: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解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吉林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静波,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静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鑫—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