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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字第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美蓉、张青玉与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蓉,张青玉,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字第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美蓉申请执行人张青玉被执行人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凌涛被执行人徐强申请执行人张美蓉、张青玉与被执行人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九辆(川AJ5281)、(川AN6111)、(川AN3982)、(川AN3980)、(川AJ5278)、(川AK1207)、(川AJ5276)、(川AP3313)、(川AUF209),徐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五桂路6号5栋1单元18层1805号(权2843259)的房屋一套,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封,但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系车籍查封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