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元秀与唐良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秀,唐良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88号原告:张元秀,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良德,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元秀与被告唐良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张元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元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元秀负担。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