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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元秀与唐良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秀,唐良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88号原告:张元秀,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良德,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元秀与被告唐良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张元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元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元秀负担。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