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嘉与陆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嘉,陆锦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851号原告:罗嘉,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陆锦安,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罗嘉诉被告陆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嘉负担。审判员 黄月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四日书记员 何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