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嘉与陆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嘉,陆锦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851号原告:罗嘉,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陆锦安,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罗嘉诉被告陆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嘉负担。审判员  黄月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四日书记员  何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