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勇,毛伟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圣旨街59-7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55617484XC。法定代表人丁辉。被执行人陈雪勇,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毛伟苗,女,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3446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雪勇、毛伟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雪勇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雪勇和毛伟苗所有的座落在鹤城街道鹤城西路121号4-302室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钧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毅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