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辛德亮与姜永福、吕春香、姜春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德亮,姜永福,吕春香,姜春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831号原告:辛德亮,男,194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安市。被告:姜永福,男,因未到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春香,女,因未到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姜春杰,男,因未到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辛德亮与姜永福、吕春香、姜春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辛德亮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辛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辛德亮负担。审 判 长 胡国利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于庆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奚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