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孙会敏、李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伟,孙会敏,李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946号原告:李大伟,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孙会敏,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生,住山西省祁县。系被告孙会敏之女(特别授权)。被告:李超超,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生,住汝州市。原告李大伟诉被告李超超、孙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伟、被告孙会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超超经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大伟诉称,2016年3月18日,被告李超超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有被告孙会敏作担保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4个月,当日二被告出具借条。借款逾期后,原告向二被告讨要,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孙会敏辩称,本案借款属实,但是原告是否实际给了被告李超超借款以及给了多少钱没有经过担保人,被告孙会敏也不知道。借款利息协议中没写,但是签协议时口头约定是5分,被告李超超将利息实际付了多少,被告孙会敏也不清楚。借款后原告一直没有找被告孙会敏要过钱,直到被告李超超失踪后,原告才找被告孙会敏要钱,被告李超超曾经与被告孙会敏说过已清偿部分本金及利息。被告李超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李超超因需用资金,由被告孙会敏提供担保,向原告李大伟借款,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甲方(出借款人):李大伟,乙方(借款人):李超超,连带责任保证人:孙会敏,……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伍万(¥50000元),借款期4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同日,原告李大伟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李超超本人。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超超未如期归还,故原告李大伟诉至本院。另查明,关于有无利息及利率标准,庭审中原告李大伟与被告孙会敏均认可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原告称月利息是5分,被告孙会敏称月利息是4.5分。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李超超向原告李大伟借款5万元,该事实有“借款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超超应当向原告李大伟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孙会敏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被告孙会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利息,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利息应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李超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大伟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孙会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超超、孙会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偿还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