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超强制猥亵、侮辱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53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超,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辩护人桑依亭,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超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7)沪0109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的证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到案经过》、《案发经过》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超于2017年1月4日凌晨,至本市虹口区广灵二路XXX号五楼宝乐迪KTV并进入该楼层女厕所,拉开内侧一隔间门,见被害人陆某某在内如厕,未等陆穿上裤子即强行将陆推至隔间内墙边,用手捂住陆嘴巴阻止陆呼救,并采用抠摸陆阴部、伸入衣服抓摸陆胸部的方式对陆实施猥亵,致使陆会阴部和右乳房受伤,后被告人张超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乳房擦挫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超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超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张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后虽翻供,但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超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张超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张超有自首情节,要求二审对张超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超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超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张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张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张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