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向启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971号被执行人向启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向启云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慈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启云应缴纳罚金8000元。因被执行人向启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启云缴纳罚金8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2017年5月11日,本院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给被执行人,禁止被执行人支付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向启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启云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