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营,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信如,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某,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原审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借款是否用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未予查明,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彦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闵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