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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与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朱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洁,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法定代表人徐同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兵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8867717.21元、利息1302558.18元、服务费189523.62元、出库费152720元、仓储费63174.54元、保险费18952.36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91490元,合计10786135.9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达成的前-天-冠和解-01号债务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依法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并对双方制作执行和解笔录。同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2016)兵03执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28日,���请执行人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对本案恢复执行。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前海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立   超审 判 员 孙   海   峰代理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