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田应涛、曾立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田应涛,曾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晗,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益振,该单位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监督科科长。被执行人田应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曾立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6]第3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6]第3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6]第3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6]第3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