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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月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月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019号原告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东方财富街。法定代表人秦光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月初,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月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月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审 判 员  刘星余代理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