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故城名信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故城名信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晨星蓄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96号申请人:故城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故城名信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晨星蓄电池有限公司。原告故城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明信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晨星蓄电池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于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故城县名信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晨星蓄电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价值99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名信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晨星蓄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