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侯细发与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细发,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5民初625号原告:侯细发,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鲁平,男,1991年3月16日生,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侯细发与被告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细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细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鲁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6日被告以做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4000元,保证在2016年7月14日还清。到现在止一分钱都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鲁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侯细发通过妻第陈尚忠的介绍而认识被告鲁平,2016年7月6日,被告鲁平以做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侯细发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约定借款利息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如下:“今借到侯细发人民币现金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今借人:鲁平。2016年7月14日之前归还。借款日期2016年7月6日”。当天,原告侯细发通过其妻陈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分三次向被告鲁平指定的账号转款计49000元,另1000元现金交给鲁平。借款到期后,原告就无法联系到被告鲁平,被告鲁平没有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只好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凭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侯细发与被告鲁平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该借款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了款项并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鲁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8天利息4000元,该约定的月利率为30%(4000×30/50000×8)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限度,借款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因此,被告鲁平应支付借款期限利息为266.67元(50000×8×2%/30)。被告鲁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细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266.67元。驳回原告侯细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鲁平负担1050元,原告侯细发负担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学文人民陪审员 陈月琴人民陪审员 李彦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