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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祁志雄与徐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志雄,徐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志雄,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徐清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志雄与被执行人徐清芳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祁志雄于2017年5月23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