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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祥与被执行人张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祥,张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祥,男,1969年6月10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张吉梅,女。申请执行人王玉祥与被执行人张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王玉祥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929民督5号支付令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7)陕0929民督5号支付令内载明的仅有被执行人姓名,但无其他具体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联系方式和地址也不能联系到张吉梅本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本案中的执行依据即(2017)陕0929民督5号支付令内仅有被执行人姓名而无其他身份信息,不能确定被执行人主体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执行主体不明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玉祥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治衡审判员  杨无华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