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志勇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174号罪犯刘志勇,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刘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勇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刘志勇减刑二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