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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吉德与廖真良、罗南柱、四川省隆昌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吉德,廖真良,罗南柱,四川省隆昌鑫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5号原告:陈吉德,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廖真良,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罗南柱,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四川省隆昌鑫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廖真良。原告陈吉德与被告廖真良、罗南柱、四川省隆昌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陈吉德诉称,被告廖真良、罗南柱系夫妻关系,廖真良系四川省隆昌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9日,被告廖真良向原告借款90000元,2014年10月27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共计借款19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并出具收款收据加盖了被告四川省隆昌鑫隆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利息付至2015年3月27日。因被告四川省隆昌鑫隆纺织有限公司停产,被告罗南柱于2017年1月18日归还原告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为此,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陈吉德系其在职干警,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对案件在该院审理产生不公正之合理怀疑,故不能行使管理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吉德系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在职干警,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对本案在该院审理产生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