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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北方大厦与张志宏、赵美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方大厦,张志宏,赵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方大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司街4号。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宏,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美林,女,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方大厦与张志宏、赵美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128.232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54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450号与(2016)黑0103执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