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北方大厦与张志宏、赵美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方大厦,张志宏,赵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方大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司街4号。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宏,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美林,女,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方大厦与张志宏、赵美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128.232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54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450号与(2016)黑0103执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