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658号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北路高新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豫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建,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文林镇。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超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