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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红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红伟,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高碑店市。200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4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红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学莉、王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董红伟在中国银行高碑店支行办理卡号为62×××90的信用卡,后董红伟超过信用额度透支逾期未还款,至2015年10月共逾期透支现金13121.7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款。至2015年10月份产生利息、滞纳金等共计17313.5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红伟已分次将本息还清。2016年6月3日,被告人董红伟主动到高碑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书证被告人董红伟使用信用卡审批材料、信用卡消费记录、银行催收记录、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还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董红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红伟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红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剩余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景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