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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鹏与西安手牵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鹏,西安手牵手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鹏,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手牵手超市。法定代表人张莉,该超市总经理。上诉人魏鹏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手牵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鹏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魏鹏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魏鹏已预交),由上诉人魏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