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晓、段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段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男,1988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日照创辉贸易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段刚,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韩荣营,山东鲁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段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及其辩护人张辉、被告人段刚及其辩护人韩荣营、证人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害单位日照世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公司)经理吕某和日照创辉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创辉公司)法人代表孙某达成联合经营煤炭业务意向,2015年7月,创辉公司的业务员陈晓谎称已和武钢国贸煤焦科的业务员林某疏通好关系,可以签订合同,并伪造虚假的武钢煤炭购销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邮箱发送给吕某,骗取吕某的信任,后以该合同要缴纳业务款和保证金的名义骗取日照世联公司汇款人民币450,000元。之后,被告人陈晓再次伪造武钢国贸采购合同,并和被告人段刚预谋,指使段刚在武钢国贸公司院子内冒充武钢国贸公司人员和吕某、孙某等人见面洽谈合同业务,要求吕某赶紧支付保证金和业务款。世联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18日、2015年11月30日分三次向段刚个人账户汇款2,000,000元、450,000元、900,000元。2016年2月,世联公司欲终止合同,要回保证金和业务款,陈晓又以处理此事需要活动费用为由骗取世联公司人民币35,000元。上述赃款陈晓分给段刚人民币70,000元,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贷及消费。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晓安排段刚佩戴伪造的武钢国贸公司的工作牌,携带伪造的合同、用款审批单等资料,在武钢国贸公司院子内会见吕某等人。吕某发现段刚假冒身份后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段刚。2016年8月12日,陈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辨认笔录;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晓、段刚的身份材料、银行转款凭证、合同、武钢国贸公司说明、手机短信记录、邮件照片、扣押笔录等书证;3、证人陈某、董某、林某、褚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晓、段刚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晓、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两被告人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晓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1、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2、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刚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1、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受陈晓指使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2、其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其主动让吕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日照世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世联公司”)经理吕某与日照创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创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达成联合经营煤炭业务意向。被告人陈晓系日照创辉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与日照世联公司商谈联合经营煤炭业务事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晓冒用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国贸公司”)名义,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骗取日照世联公司合同保证金、贸易中介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835,000元。被告人段刚受被告人陈晓指使,冒充武钢国贸公司人员参与部分合同诈骗事实。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被告人陈晓向吕某谎称已和武钢国贸公司的业务员林某疏通好关系,可由日照世联公司直接与武钢国贸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气煤采购业务。同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晓伪造《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编号:315Y02P0002A,约定采购气煤数量15,000吨,总金额人民币10,950,000元,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加盖武钢国贸公司合同专用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吕某,吕某下载合同加盖日照世联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后回传。同日,被告人陈晓提出履行合同需按照30元/吨的标准先向武钢国贸公司支付贸易中介款,骗得日照世联公司人民币450,000元。2、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陈晓伪造武钢国贸公司催收保证金相关函件(载明非生产单位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供应商款项由分管区域职工代为缴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吕某。同年8月10日,为进一步骗得日照世联公司的信任,被告人陈晓指使被告人段刚在武钢国贸公司院内冒充武钢国贸公司人员与吕某、孙某等人见面洽谈合同业务,让段刚向吕某提出需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打入段刚个人账户的要求。同日,日照世联公司向段刚的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00元。3、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晓再次伪造《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编号:315Y02P0002A,采购气煤数量90,000吨,总金额人民币64,800,000元,已加盖武钢国贸公司合同专用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吕某,吕某下载合同加盖日照世联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后回传。后被告人陈晓、段刚提出履行合同需按照30元/吨的标准先支付贸易中介款,日照世联公司分别于当日及11月30日分2次向被告人段刚的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450,000元、人民币900,000元。4、2016年初,日照世联公司欲与武钢国贸公司终止合同并希望保证金、贸易中介款能退回。被告人陈晓以与武钢国贸公司交涉此事需要活动经费为由,于同年2月3日骗取日照世联公司现金人民币30,000元。5、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段刚受被告人陈晓指使,以处理上述退款事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日照世联公司转账人民币5,000元。上述赃款被告人陈晓分给被告人段刚人民币70,000元,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贷及消费。另查明,2016年8月10日,吕某等人到武钢国贸公司欲了解相关款项退款情况,被告人陈晓指使被告人段刚佩戴伪造的武钢国贸公司工作牌,携带伪造的合同、保证金返还申请书、用款审批单等资料,在武钢国贸公司院内与吕某等人见面。在见面前,吕某等人自行到武钢国贸公司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并未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合同、段刚身份系假冒的事实后,先行报警并稳住段刚,公安干警随后在武钢国贸公司将段刚抓获;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晓主动向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投案,并交代了上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日照世联公司的报案材料及证人吕某的书面证言及当庭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晓冒用武钢国贸公司名义与该公司签订2份《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伙同段刚骗取该公司合同保证金、贸易中介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835,000元的事实经过。2、武钢国贸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情况说明及证明各1份,证实合同编号为315Y02P0002A的气煤采购合同,供方为滕州江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为2015年1月9日;该公司未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任何煤炭供应合同,日照世联公司非该公司煤炭供应商;该公司亦无姓名为陈晓、段刚的职工。3、日照世联公司的立户资料,证实日照世联公司为与武钢国贸公司开展气煤采购业务,而提交的相关资料。4、日照世联公司提供的《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2份(合同编号均为315Y02P0002A)、催收保证金相关函件及电子邮件记录,证实(1)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晓将伪造的《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采购气煤数量15,000吨,总金额人民币10,950,000元,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加盖武钢国贸公司合同专用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吕某,吕某下载合同加盖日照世联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后回传;(2)同年8月6日,被告人陈晓伪造武钢国贸公司催收保证金相关函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吕某,载明:非生产单位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供应商款项由分管区域职工代为缴纳;(3)同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晓将伪造的《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采购气煤数量90,000吨,总金额人民币64,800,000元,已加盖武钢国贸公司合同专用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吕某,吕某下载合同加盖日照世联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后回传。5、手机短信记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5年8月,被告人陈晓冒充武钢国贸公司的陈科长,与吕某联系业务往来,并要求吕某与段科长(段刚)联系。6、浦东发展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日照世联公司向林某账户转账人民币450,000元后,林某将相关款项按照被告人陈晓的要求转出。7、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日照世联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林某账户转账人民币450,000元,于同年8月10日向段刚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00元,于同年9月18日向段刚账户转账人民币450,000元,于同年11月30日向段刚账户转账人民币900,000元;于2016年6月16日,向段刚的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8、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相关物证照片,证实2016年8月10日,公安干警从段刚处查获伪造的武钢国贸公司工作牌1个、伪造的合同3张、伪造的用款审批单1张及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同年8月12日,公安干警从陈晓处查获工商银行的银行卡2张。9、被告人陈晓、段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条及收条、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及证人董某、陈某、褚某的证言,证实涉案赃款陈晓分给段刚人民币70,000元,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贷及消费。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晓、段刚的身份情况。11、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陈晓冒用武钢国贸公司名义与该公司签订2份《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晓、段刚骗取该公司合同保证金、贸易中介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835,000元的事实经过;2016年8月10日,其与黄某到武钢国贸公司在与段刚见面前,自行到武钢国贸公司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并未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合同、段刚身份系假冒的事实后,其先行报警,并与黄某一同稳住段刚,公安干警随后在武钢国贸公司将段刚抓获。(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0日,其与吕某到武钢国贸公司在与段刚见面前,自行到武钢国贸公司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并未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合同、段刚身份系假冒的事实后,吕某先行报警,并与其一同稳住段刚,公安干警随后在武钢国贸公司将段刚抓获。12、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陈晓的供述,证实其冒用武钢国贸公司名义与该公司签订2份《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伙同段刚骗取该公司合同保证金、贸易中介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835,000元的事实经过。(2)被告人段刚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10日,其受陈晓指使在武钢国贸公司院内冒充武钢国贸公司人员和吕某、孙某等人见面洽谈合同业务,骗取吕某的信任,后骗得日照世联公司人民币三百三十余万元的事实经过,其分得人民币70,000元。13、辨认笔录,证实经段刚辨认,陈晓即是其伙同诈骗日照世联公司吕某等人三百万余元的同伙。14、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及抓获、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8月10日,公安干警接吕某报警后,在武钢国贸公司院内将被告人段刚抓获;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晓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诈骗日照世联公司事实。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的定性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两罪名区别的关键在于: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其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还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陈晓、段刚诈骗合同保证金、贸易中介款等款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分析如下:第一、陈晓系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被告人陈晓将武钢国贸公司与其他公司的采购合同变更为与日照世联公司的采购合同,加盖虚假的武钢国贸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两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吕某,吕某下载合同加盖日照世联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后通过电子邮件回传。日照世联公司即认为已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与武钢国贸公司完成合同的签订。第二、陈晓系冒用武钢国贸公司的名义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合同,此行为是合同诈骗的五种法定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晓伪造《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其中需方武钢国贸公司,供方日照世联公司,并加盖虚假的武钢国贸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将伪造的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日照世联公司从而订立合同。陈晓非武钢国贸公司职工、未经该公司授权或同意冒用该公司名义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合同,此行为系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系合同诈骗的行为。第三、陈晓、段刚骗取的合同保证金、贸易中介款等款项均系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财物并予以非法占有。陈晓伪造的《武钢国贸公司采购合同》中约定“供方同意交纳1,000,000元或抵押同等额度的贷款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伪造的武钢国贸公司催收保证金相关函件中表明将保证金变更为人民币2,000,000元;陈晓还指使段刚向日照世联公司提出要履行合同,需预付按照合同约定的供应量计算的贸易中介款。日照世联公司为与武钢国贸公司履行价值人民币64,800,000的气煤供货合同,而支付保证金、贸易中介款人民币3,800,000元。鉴于陈晓、段刚前面的合同诈骗行为,后续日照世联公司为了与武钢国贸公司终止合同履行,要回保证金、贸易中介款,而被陈晓、段刚以活动经费为名骗得人民币35,000元,此款项仍可视为与前述合同履行相关的财物。陈晓、段刚骗得上述款项均系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财物,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贷及消费,予以非法占有。第四、被告人陈晓、段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仅是日照世联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还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被告人陈晓、段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日照世联公司合同保证金、贸易中介款等款项,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当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系法条竞合,根据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当定合同诈骗罪。故被告人陈晓、段刚及其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告人段刚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证人吕某、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0日,吕某、黄某到武钢国贸公司欲了解相关款项退款情况,在与段刚见面前,吕某、黄某自行到武钢国贸公司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并未与日照世联公司签订合同、段刚身份系假冒的事实后,先行报警并稳住段刚,公安干警随后在武钢国贸公司将段刚抓获,被告人段刚不具有自首情节。关于被告人段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主动让吕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矛盾,故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的评定关于被告人陈晓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段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段刚犯诈骗罪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晓指使他人参与犯罪,分得大部分赃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段刚受指使参与犯罪,分得小部分赃款,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段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涉案赃款人民币3,835,0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日照世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磊人民陪审员 倪萍人民陪审员 刘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