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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恢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买贵申请执行武文力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买贵,武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买贵。被执行人武文力。本院在执行张买贵申请执行武文力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武文力履行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1994)郊经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文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