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欧泽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欧泽贸易有限公司,姚洪波,姚洪建,尚磊杰,赵伟娜,皇甫阳阳,王继辉,郭秀梅,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财保3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34472A。负责人:柴英豪,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邯郸市欧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号楼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78083992-2。法定代表人:尚磊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姚洪波,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姚洪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尚磊杰,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赵伟娜,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皇甫阳阳,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王继辉,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郭秀梅,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魏城镇望远北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07371731XW。法定代表人:姚学锋,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欧泽贸易有限公司、姚洪波、姚洪建、尚磊杰、赵伟娜、皇甫阳阳、王继辉、郭秀梅、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欧泽贸易有限公司、姚洪波、姚洪建、尚磊杰、赵伟娜、皇甫阳阳、王继辉、郭秀梅、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成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