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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曲洪亮与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亮,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628号原告:曲洪亮,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保险公司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余乃全,该公司经理。原告曲洪亮与被告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曲洪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洪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昆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新颖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