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俊义与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义,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82号申请人:张俊义,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红旗街。被申请人: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王福兴。申请人张俊义于2017年5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张俊义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38,000元,该账户号为720060************,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3,710元,由申请人张俊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