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品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76号罪犯陈品,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望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陈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品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陈品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