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6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维斌与重庆宏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崇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维斌,重庆宏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宗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6527号原告:卢维斌,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重庆宏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0384575M。法定代表人:邓宗于。被告:邓宗于,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受理原告卢维斌诉重庆宏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琰劳务公司)、邓宗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卢维斌诉称,原告与被告宏琰劳务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签订劳务协议,原告为被告宏琰劳务公司承包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文化产业园还建房工地钢筋工,被告宏琰劳务公司收取原告定金50000元,但至今无工程可做。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宏琰劳务公司返还定金,被告宏琰劳务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邓宗于个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1月15日内还钱,但到期仍未返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6日其至付清时止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经审查,原告卢维斌与被告宏琰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双方就钢筋劳务问题达成协议:1.附楼、车库及基础以单价650元/吨计算;2.标准层以40元/平方米计算;缴50000元作为做钢筋的定金,第一次付款时退还。因此,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陈述讼争工程系四川省巴中市文化产业园区还建房工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