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卢晓亮与被告刁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亮,刁慈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419号原告:卢晓亮,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开发区。被告:刁慈,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亮与被告刁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晓亮在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