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刘书全、周文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774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刘书全,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文秀,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马家湾龙苑新区东B栋,组织机构代码:5806755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806755802。法定代表人熊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