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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盛世煤矿销售有限公司织金县黑土乡烂坝硅石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世煤矿销售有限公司织金县黑土乡烂坝硅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10号申请人执行人: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60542-7。法定代表人:段家良,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贵州盛世煤矿销售有限公司织金县黑土乡烂坝硅石矿。组织机构代码:58412552-7。主要负责人:付松,该矿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盛世煤矿销售有限公司织金县黑土乡烂坝硅石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被执行人贵州盛世煤矿销售有限公司织金县黑土乡烂坝硅石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该裁决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