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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卢红林与范英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林,范英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646号原告卢红林,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范英广,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卢红林诉被告范英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红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英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卢红林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英广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卢红林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