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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晓云、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云,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晓云,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2日被执行人:甘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30日本院在执行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云、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云、甘芳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云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以2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