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晓云、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云,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晓云,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2日被执行人:甘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30日本院在执行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云、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云、甘芳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云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以2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