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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莉玲与周燕、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玲,周燕,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373号原告:王莉玲,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杜集区人社局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周燕,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矿业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郑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莉玲与被告周燕、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玲、被告周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燕、郑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2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6月17日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仍按照月息2%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周燕、郑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6日,周燕承诺用自己名下的房子作抵押,为其丈夫郑强担保借款,从我这借走5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月息2%,借期为12个月(只付了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并把房产证放在我处,当时我要求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他项权证,周燕承诺如果郑强不还款,愿将其名下的房子变卖来偿还借款,同时书写承诺书一份,当借款到期后,周燕拒不偿还借款。周燕与郑强是夫妻关系为共同借款人,负有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周燕辩称,5万元是我和郑强一起去借的,利息听从法院判决;我和郑强是二婚,我也被郑强骗了很多钱,现在我也是受害者,我既然经手了这5万元借款,我只能慢慢还王莉玲的款项。郑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6日,王莉玲与周燕、郑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郑强向王莉玲借款5万元用于经营,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周燕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郑强向王莉玲出具借条,载明:“今收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民币(大写金额)伍万元正(小写金额)50000。借期为12个月(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周燕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同日,周燕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周燕自愿将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B2-45栋xxx室住房(房地权淮房改私产字第××号)抵押给王莉玲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如到期未还,本人自愿将房屋腾空任王莉玲处理。”其后,周燕、郑强向王莉玲支付利息2000元,其余本息至今未还,王莉玲经催要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周燕与郑强于2009年4月13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王莉玲提交的借据、借款合同、承诺书、周燕、郑强结婚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莉玲出借给郑强5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到期,郑强未偿还借款本金,王莉玲诉请判令郑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本院对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郑强已经向王莉玲支付利息2000元,故截至2017年2月15日,郑强仍应向王莉玲支付利息31000元,并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关于周燕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郑强于2014年5月16日向王莉玲借款5万元,系发生在其与周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燕未提供证据证明郑强向王莉玲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郑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王莉玲也知道该约定,故郑强向王莉玲借款5万元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郑强与周燕应共同承担向王莉玲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燕、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莉玲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31000元,合计81000元,并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周燕、郑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