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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加祥与胡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祥,胡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86号原告马加祥,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星星,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本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加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加祥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