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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雨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雨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雨航,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雨航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413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尚不能确定该公司与刘雨航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审裁定就认定合同履行地不当,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驳回刘雨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其于2014年6月14日进入上诉人承建的重庆市巴南区界石街道厚煌·财富广场项目部工地上班,岗位为安全员,上诉人既未同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并从2015年9月开始拖欠工资,被上诉人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等。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被上诉人的诉称,结合其提供的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刘雨航任职厚煌·财富广场项目部安全员的通知,以及项目会议纪要可以确定刘雨航的工作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街道厚煌·财富广场项目部。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