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吴金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吴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31476M。法定代表人吴家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金兰,女,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金兰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88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元、执行费人民币10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吴金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金兰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国土等财产。2、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金兰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吴金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7年3月27日向南安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但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吴金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