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至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至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3155号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厦门人民保险大厦17层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623363。法定代表人:胡宇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荣、姚晓玲,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至瑜,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至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人民陪审员 吴金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书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