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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芜湖市鹏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鹏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鹏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芜湖市鹏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厂房内的三菱牌注塑机一台,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