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振球与王素兰、王洪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球,王素兰,王洪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350号原告:刘振球,男,193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兰,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洪彬,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振球与被告王素兰、王洪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与被告王素兰、王洪彬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丽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